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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阿坤
選任辯護人 江彗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阿坤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阿坤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搶奪、強盜等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反覆實施之虞,乃於民國99年9 月2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99年12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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