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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敏宏
選任辯護人 黃綉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敏宏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9月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石馨文
法官 吳芙如
法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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