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9,訴,328,2010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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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素娥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柯開運律師
洪主雯律師
被 告 乙○○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丁○○
(另案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盧永和律師
蘇若龍律師
被 告 丙○○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蕭慶鈴律師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林永貹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葉素娥之選任辯護人「黃主雯律師」部分應更正為「洪主雯律師」、甲○○身分證字統一編號及執行地點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葉素娥之選任辯護人「黃主雯律師」部分應更正為「洪主雯律師」、甲○○身分證字統一編號及執行地點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 、「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周淡怡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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