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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承恊
選任辯護人 柯劭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承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承恊因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又為最輕本刑5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並有羈押之必要,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5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於99年8月5 日、99年10月5 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99年12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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