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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甲○○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罹患缺氧性腦實質病變合併呼吸衰竭等疾病,於民國99年2月24日至仁和醫院就醫治療,目前意識不清,需24小時依賴呼吸器以維持生命,無法離開該醫院到本院出庭應訊等情,有仁和醫院99年11月10日仁字第585號函在卷可參,是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一情,足堪認定。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俟被告能到庭時,再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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