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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羈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嘉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10493號),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察官應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十一時前,以書面補正羈押聲請書之犯罪嫌疑事實、聲請羈押理由所依據之事實。
理 由本件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許嘉宏,惟羈押聲請書之犯罪嫌疑事實欄、聲請羈押理由所依據之事實欄僅載「詳卷」,致無從審酌其聲請。
爰斟酌案情之繁雜程度,命於民國99年11月29日下午11時前以書狀補正到院,逾期即駁回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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