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9,重附民,11,2010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施信輝
被 告 王美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簡字第1947號(99年度易字第65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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