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丞盈金屬材料行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法定代理人 黃憲渥
法定代理人 黃游束
被 告 黃鴻儒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易字第903號刑事案件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葛永輝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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