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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1053號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書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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