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9,附民,157,2010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謝宗曉
李芸臻
被 告 施黃秋霞
黃春海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517 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