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謝宗曉
李芸臻
被 告 施黃秋霞
黃春海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517 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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