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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彭士勳
被 告 張加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26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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