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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明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明忠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明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增訂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限制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中,併存下列四種情形之一者,不予併合處罰,即:(1)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3)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4)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惟在上述情形,受刑人仍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
然本案受刑人所犯數罪均為受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並無增訂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之適用,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詹明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佳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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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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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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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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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9年5月5日 │98年12月4日 │99年2月21日 │99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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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撤緩毒│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第875號 │偵字第35號 │7972號 │79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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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99年度訴字第1151號 │99年度訴字第1618號 │99年度訴字第1211號 │99年度訴字第121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9月14日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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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99年10月5日 │100年1月24日 │100年5月3日 │100年5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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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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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0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執字│
│備 註│5327號 │第740號 │第2809號 │第2809號 │
│ │ │ ├──────────┴──────────┤
│ │ │ │編號3至1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
│ ├──────────┴──────────┴─────────────────────┤
│ │編號1至13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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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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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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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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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9年3月12日 │99年4月8日 │99年5月24日 │99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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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7972號 │7972號 │7972號 │79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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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99年度訴字第1211號 │99年度訴字第1211號 │99年度訴字第1211號 │99年度訴字第121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
├─┼────┼──────────┼──────────┼──────────┼──────────┤
│確│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5月3日 │100年5月3日 │100年5月3日 │100年5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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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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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檢100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執字│
│備 註│第2809號 │第2809號 │第2809號 │第2809號 │
│ ├──────────┴──────────┴──────────┴──────────┤
│ │編號3至1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 │
│ ├───────────────────────────────────────────┤
│ │編號1至13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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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9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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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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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 │99年5月31日 │99年4月14日 │99年5月21日 │99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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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7972號 │7972號 │7972號 │79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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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99年度訴字第1211號 │99年度訴字第1211號 │99年度訴字第1211號 │99年度訴字第121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
├─┼────┼──────────┼──────────┼──────────┼──────────┤
│確│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5月3日 │100年5月3日 │100年5月3日 │100年5月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 │彰化地檢100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執字│
│備 註│第2809號 │第2809號 │第2809號 │第2809號 │
│ ├──────────┴──────────┴──────────┴──────────┤
│ │編號3至1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 │
│ ├───────────────────────────────────────────┤
│ │編號1至13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5月。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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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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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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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9年6月7日 │99年2月20日 │99年3月4日 │99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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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0 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7972號 │第8855、9434、1333號│第8855、9434、1333號│第8855、9434、1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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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99年度訴字第1211號 │101 年度訴字第340 號│101 年度訴字第340 號│101 年度訴字第340 號│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31日 │102年4月15日 │102年4月15日 │102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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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5月3日 │102年5月10日 │102年5月10日 │102年5月1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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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檢100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 年度執字│
│備 註│第2809號 │第2264號 │第2264號 │第2264號 │
│ ├──────────┼──────────┴──────────┴──────────┤
│ │編號3 至13經原判決定│編號14至19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 │
│ │月。 │ │
│ ├──────────┤ │
│ │編號1 至13前經合併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5 │ │
│ │月。 │ │
└──────┴──────────┴────────────────────────────────┘
┌──────┬──────────┬──────────┬──────────┐
│編 號 │ 17 │ 18 │ 19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
├──────┼──────────┼──────────┼──────────┤
│犯 罪 日 期 │99年5月24日 │99年5月27日 │99年5月31日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0 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8855、9434、1333號│第8855、9434、1333號│第8855、9434、1333號│
├─┬────┼──────────┼──────────┼──────────┤
│最│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1年度訴字第340號 │101年度訴字第340號 │101年度訴字第34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15日 │102年4月15日 │102年4月15日 │
├─┼────┼──────────┼──────────┼──────────┤
│確│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2年5月10日 │102年5月10日 │102年5月1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彰化地檢102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 年度執字│
│備 註│第2264號 │第2264號 │第2264號 │
│ ├──────────┴──────────┴──────────┤
│ │編號14至19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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