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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程(原名:林金泉)
選任辯護人 林世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102 年7 月8 日上午9 時30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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