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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程(原名:林金泉)
選任辯護人 林世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379 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㈠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㈡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㈢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㈣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 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㈤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
㈥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㈦法院認為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又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5之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情形,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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