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2,重附民,7,2013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王淑芬
被 告 賴招治
范菊娥
上列被告因刑事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賴招治等因本院刑事102年度訴字第428號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王淑芬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義忠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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