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茂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安茂
被 告 莊婕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16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魏志修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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