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蔡進雄
被 告 蔡永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2 年度易緝字第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石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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