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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錿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柏茂
被 告 張晴惠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2年度易字第2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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