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3,智易,4,201608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智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鴻龍
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律師
許玉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指定民國一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再開辯論。

理 由

一、告訴人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被告任職起迄時間、曾經擔任職務、薪資、獎金、紅利等人事資料送院。

二、被告侯鴻龍應提出其於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任職起迄時間、曾經擔任職務、薪資、獎金、紅利等人事資料送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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