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3,侵訴,40,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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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男(代號0000000000A,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137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8 月24日下午3 時3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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