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3,侵附民,11,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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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甲女(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 甲女之母(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甲女之父(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共 同
訴 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被 告 A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侵訴字第25號強制性交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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