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3,易,1037,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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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0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洲
選任辯護人 鄭秀珠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6038號),被告於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3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真實發現,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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