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3,聲減,8,201608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減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蕙鎂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0罪名欄內關於「偽造文書」之記載,應更正為「詐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0罪名欄內關於「偽造文書」之記載顯係誤植,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詐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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