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3,軍訴,3,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閔
選任辯護人 黃茂松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23號、102年度軍偵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少年戊○○、乙○○告訴被告甲○○於民國102年7月7日凌晨2時許之犯罪,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少年戊○○、乙○○均撤回其告訴(見本院卷第136-3頁戊○○撤回告訴狀、136-5頁乙○○撤回告訴狀),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戊玉齡
法 官 戊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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