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3,附民,202,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胡延宗
被 告 梁燉煌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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