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3,附民,205,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蔡幸妤
被 告 吳元平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11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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