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交易,248,201705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易字第2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春德
選任辯護人 周軒毅律師
輔 佐 人 張孟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施春德業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死亡,此有施春德之戶籍謄本(除戶全部)1紙附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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