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交簡附民,40,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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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許漢雄
被 告 洪銀澤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簡字第15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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