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審易,328,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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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錫儀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104 年度審易字第32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錫儀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錫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328 號第一審判決,雖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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