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審訴,380,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3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孟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722 號),暨移送併辦(104 年度毒偵字第1032號)後,聲請進行協商程序,本院同意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施孟德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施孟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2 次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於民國90年4 月16日、91年7 月9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594 號、91年度毒偵字第12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強制戒治,戒治部分於92年11月18日執行完畢,起訴部分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108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入監執行。

另於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158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103 年3 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詎猶不思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4 年4 月2 日上午8 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鹿港鎮○○路0 段00號居處,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加水混合後,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另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 年4 月2 日凌晨3 時許,在同上居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錫箔紙上,以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為警分別於104 年4 月3 日下午5 時15分許、104 年4 月4 日中午12時10分許,經徵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名稱:㈠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D-092 )、104 年4 月3 日去氧核醣核酸條例以外案件接受尿液採樣同意書;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證單(代號:E028)、104 年4 月4 日尿液採集同意書:足知送驗尿液均為被告施孟德所親自排放。

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高雄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 份:⒈104 年4 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092 、報告編號KH/2015/00000000):檢出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940ng/ml、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7400 ng/ml、可待因檢出濃度為1035ng/ml 、嗎啡檢出濃度為5580ng/ml )。

⒉104 年4 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E028、報告編號KH/2015/00000000):檢出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1450ng/ml、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15540ng/ml、可待因檢出濃度為2440ng/ml 、嗎啡檢出濃度為9320ng/ml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矯正簡表。

㈣被告之自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就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7 月;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宣告。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