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易,271,201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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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蒼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林志蒼因涉嫌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以確保後續審理之進行,而有羈押必要,著自民國104年6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罪嫌堪可認定,而被告已提起上訴,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經訊問後,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9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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