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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漢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6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漢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漢龍因偽造貨幣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蕭漢龍因偽造貨幣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附表:
受刑人蕭漢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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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偵查(自│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 │ │訴)機關├─┬─────┬─────┼─┬─────┬─────┤ │
│ │ │ │ │年度案號│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備 註 │
│ │ │ │ │ │院│ │ │院│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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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偽造│有期徒│102.05.10 、│彰化地檢│中│103 年度上│103.06.12 │最│103 年度台│103.09.04 │彰化地檢│
│ │貨幣│刑3 年│102.05.10 │102 年度│高│訴字第383 │ │高│上字第3085│ │103 年度│
│ │ │10月 │ │偵字第 │分│號(聲請書│ │法│號 │ │執字第 │
│ │ │ │ │4152號 │院│誤載為102 │ │院│ │ │4938號 │
│ │ │ │ │ │ │年度上訴字│ │ │ │ │ │
│ │ │ │ │ │ │第383 號)│ │ │ │ │ │
├──┼──┼───┼──────┼────┼─┼─────┼─────┼─┼─────┼─────┼────┤
│ 2 │偽造│有期徒│102.09.10、 │彰化地檢│彰│103 年度訴│104.07.02 │彰│103 年度訴│104.08.04 │彰化地檢│
│ │貨幣│刑4 年│102.11.08、 │102 年度│化│字第168 號│ │化│字第168 號│ │104 年度│
│ │ │ │102.11.13、 │偵字第 │地│ │ │地│ │ │執字第 │
│ │ │ │102.11.13、 │7799等號│院│ │ │院│ │ │4361號 │
│ │ │ │102.11.21、 │ │ │ │ │ │ │ │ │
│ │ │ │102.11.26、 │ │ │ │ │ │ │ │ │
│ │ │ │102.11.27、 │ │ │ │ │ │ │ │ │
│ │ │ │102.11.27、 │ │ │ │ │ │ │ │ │
│ │ │ │102.11.27、 │ │ │ │ │ │ │ │ │
│ │ │ │102.12.01、 │ │ │ │ │ │ │ │ │
│ │ │ │102.12.01、 │ │ │ │ │ │ │ │ │
│ │ │ │102.12.01、 │ │ │ │ │ │ │ │ │
│ │ │ │102.12.14、 │ │ │ │ │ │ │ │ │
│ │ │ │102.12.18、 │ │ │ │ │ │ │ │ │
│ │ │ │102.12.18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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