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訴,28,201508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志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9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志昇因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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