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交易緝,5,201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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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緝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福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福財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謝福財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予以裁定羈押。

茲因被告另犯公共危險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3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執行案號:104 年度執助甲字第458 號),本院已同意借予執行。

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被告之羈押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04 年8 月3 日日)起予以撤銷,被告身分乃由「在押被告」轉換為「受刑人」之身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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