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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3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大慶
彭宗清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98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乙○○犯如附表二編號1、3、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甲○○與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3、8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方式」欄所示之方式;
另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於附表一編號2、4至7、9至11所示之時間、地點,單獨以各該編號「方式」欄所示之方式;
分別竊取附表一「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物(詳如附表一所載),其中附表一編號5部分因甲○○未尋得有價值之財物而未遂。
嗣經各被害人或告訴人發覺遭竊後報警,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許景昭、林陸治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及乙○○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被告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陳健平、張秋絨、陳文義、黃志峰、楊佩真、邱勝霖、張素秋、李孟純、告訴人許景昭、林陸治於警詢證述之失竊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各項證據在卷為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要旨參照)。
核被告甲○○所為,分別係犯如附表二「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
被告乙○○所為,則係犯如附表二編號1、3、8「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
檢察官起訴書原認附表一編號11欄犯行僅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惟起訴之犯罪事實認為被告甲○○是攜帶兇器為之,此亦為被告甲○○所自承(見本院卷第42頁反面),檢察官亦於104年8月18日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本院自無庸再依職權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再被告2人就附表一編號1、3、8號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甲○○所犯附表二所示各罪,被告乙○○所犯附表二編號1、3、8所示各罪,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查被告甲○○前因竊盜、搶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4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991號駁回上訴而確定,於99年11月12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於100年4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而執行完畢;
被告乙○○則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44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1年8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渠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另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雖已著手於加重竊盜行為之實施,惟並未取得被害人楊佩真之財物,為未遂犯,本院核其犯罪手段、犯罪結果及與法定刑間之相當性與衡平性,認為尚得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對此部分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2人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式謀生,貪圖不法利益,即竊取他人物品,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行為甚不足取;
惟念及渠等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
暨考量渠等犯罪手段、被告甲○○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有未成年小孩1名,入監前在六輕工作,月收入約2~3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乙○○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有未成年的小孩1名,入監前從事販售豬肉工作,月收入約6~7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各定渠等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被告甲○○行竊時所使用之T型扳手、螺絲起子,查非違禁物亦未扣案,且業因被告甲○○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宣告沒收之,爰不予宣告沒收;
至於被告行竊時所使用之破壞剪,核非違禁物,且並未扣案,為免日後執行困難,亦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金額部分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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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為人│ 時 間 │ 地 點 │告訴人/ │ 方 式 │所竊物品│ 證 據 │
│ │ │ │ │被害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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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103年10月 │彰化縣溪州│國揚商行│由被告甲○○以│車牌號碼│1.被告甲○○之自白│
│ │乙○○│27日凌晨1 │鄉尾厝村莒│(由陳健 │自備客觀上足以│00號自用│2.被告乙○○之自白│
│ │ │時許 │光路529號 │平駕駛載│對人之生命、身│小貨車 │3.證人即被害人陳健│
│ │ │ │ │送羊乳) │體構成威脅,可│ │ 平警詢證述 │
│ │ │ │ │ │供兇器使用之T │ │4.彰化縣警察局車輛│
│ │ │ │ │ │型扳手(未扣案 │ │ 協尋電腦輸入單 │
│ │ │ │ │ │,但經本院104 │ │ │
│ │ │ │ │ │年度易字第7號 │ │ │
│ │ │ │ │ │刑事判決宣告沒│ │ │
│ │ │ │ │ │收,下同)破壞 │ │ │
│ │ │ │ │ │鎖頭後下手竊取│ │ │
│ │ │ │ │ │,乙○○在旁把│ │ │
│ │ │ │ │ │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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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103年10月 │彰化縣埤頭│張秋絨 │利用被害人未將│車牌號碼│1.被告甲○○之自白│
│ │ │31日上午10│鄉元埔村大│ │鑰匙取下之機會│00號普通│2.被害人張秋絨警詢│
│ │ │時許 │埔路68號 │ │,發動機車竊取│重型機車│ 證述 │
│ │ │ │ │ │。 │ │3.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 │4.彰化縣警察局車輛│
│ │ │ │ │ │ │ │ 協尋電腦輸入單 │
│ │ │ │ │ │ │ │5.贓物認領保管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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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103年11月 │彰化縣北斗│陳文義 │由被告甲○○以│車牌號碼│1.被告甲○○之自白│
│ │乙○○│10日凌晨某│鎮大新里大│ │自備客觀上足以│00號普通│2.被告乙○○之自白│
│ │ │時 │新路117巷 │ │對人之生命、身│自用小貨│3.被害人陳文義警詢│
│ │ │ │11號 │ │體構成威脅,可│車 │ 證述 │
│ │ │ │ │ │供兇器使用之T │ │4.彰化縣警察局車輛│
│ │ │ │ │ │型扳手破壞鎖頭│ │ 協尋電腦輸入單 │
│ │ │ │ │ │後下手竊取,彭│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宗清在旁把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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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103年11月 │彰化縣北斗│黃志峰 │以自備客觀上足│車牌號碼│1.被告甲○○之自白│
│ │ │13日凌晨1 │鎮八德路79│ │以對人之生命、│00號自用│2.被害人黃志峰警詢│
│ │ │時47分許 │巷28號旁空│ │身體構成威脅,│小貨車內│ 證述 │
│ │ │ │地 │ │可供兇器使用之│之現金新│3.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T型扳手破壞鎖 │臺幣 │4.現場採證照片 │
│ │ │ │ │ │頭後竊取。 │2,000元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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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甲○○│103年11月 │彰化縣北斗│楊佩真 │以自備客觀上足│無 │1.被告甲○○之自白│
│ │ │13日凌晨2 │鎮八德路79│ │以對人之生命、│ │2.被害人楊佩真警詢│
│ │ │時10分許 │巷28號旁空│ │身體構成威脅,│ │ 證述 │
│ │ │ │地 │ │可供兇器使用之│ │3.現場蒐證照片 │
│ │ │ │ │ │T型扳手,破壞 │ │4.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車牌號碼00-000│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3號自用小貨車 │ │ │
│ │ │ │ │ │鎖頭,進入車內│ │ │
│ │ │ │ │ │竊取財物,惟未│ │ │
│ │ │ │ │ │尋得財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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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甲○○│103年11月 │彰化縣北斗│許景昭 │以自備客觀上足│車牌號碼│1.被告甲○○之自白│
│ │ │19日凌晨2 │鎮光復里復│ │以對人之生命、│00號自用│2.告訴人許景昭警詢│
│ │ │時許 │興路316巷 │ │身體構成威脅,│小貨車 │ 證述 │
│ │ │ │25號前 │ │可供兇器使用之│ │3.彰化縣警察局車輛│
│ │ │ │ │ │T型扳手破壞車 │ │ 協尋電腦輸入單 │
│ │ │ │ │ │輛鎖頭後竊取。│ │4.現場蒐證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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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甲○○│103年11月 │彰化縣北斗│邱勝霖 │以自備客觀上足│香煙約10│1.被告甲○○之自白│
│ │ │19日凌晨3 │鎮宮前街1-│ │以對人之生命、│0包及現 │2.被害人邱勝霖警詢│
│ │ │時許 │6號旁之檳 │ │身體構成威脅,│金約400 │ 證述 │
│ │ │ │榔攤 │ │可供兇器使用之│元 │3.現場照片 │
│ │ │ │ │ │破壞剪(未扣案)│ │ │
│ │ │ │ │ │破壞門鎖後竊取│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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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甲○○│103年11月 │彰化縣溪州│林陸治 │共同徒手搬運竊│馬達2個 │1.被告甲○○之自白│
│ │乙○○│19日上午5 │鄉焚化爐旁│ │取。 │ │2.被告乙○○之自白│
│ │ │時許 │之廢棄工廠│ │ │ │3.被害人林陸治警詢│
│ │ │ │ │ │ │ │ 證述 │
│ │ │ │ │ │ │ │4.現場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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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甲○○│103年11月 │彰化縣埤頭│張素秋 │以自備客觀上足│車牌號碼│1.被告甲○○之自白│
│ │ │19日晚上10│鄉溪林路18│ │以對人之生命、│00號自用│2.被害人張素秋警詢│
│ │ │時許 │5號 │ │身體構成威脅,│小貨車 │ 證述 │
│ │ │ │ │ │可供兇器使用之│ │3.彰化縣警察局車輛│
│ │ │ │ │ │T型扳手破壞鎖 │ │ 協尋電腦輸入單 │
│ │ │ │ │ │頭後竊取。 │ │4.監視器翻拍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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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甲○○│103年11月 │彰化縣北斗│黃志峰 │徒手竊取得手。│車牌號碼│1.被告甲○○之自白│
│ │ │20日凌晨2 │鎮八德路79│ │ │00號自用│2.被害人黃志峰警詢│
│ │ │時11分許 │巷28號旁空│ │ │小貨車內│ 證述 │
│ │ │ │地 │ │ │之雞蛋26│3.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箱 │4.被告丟棄雞蛋地點│
│ │ │ │ │ │ │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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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甲○○│103年12月3│彰化縣埤頭│李孟純 │以自備客觀上足│雞蛋39箱│1.被告甲○○之自白│
│ │ │日上午5時 │鄉文化路90│ │以對人之生命、│ │2.被害人李孟純警詢│
│ │ │許 │號 │ │身體構成威脅,│ │ 證述 │
│ │ │ │ │ │可供兇器使用之│ │3.行竊雞蛋地點照片│
│ │ │ │ │ │螺絲起子(未扣│ │ │
│ │ │ │ │ │案,並經本院 │ │ │
│ │ │ │ │ │104年度易字第7│ │ │
│ │ │ │ │ │號刑事判決宣告│ │ │
│ │ │ │ │ │沒收)破壞門窗│ │ │
│ │ │ │ │ │(毀損部分未據│ │ │
│ │ │ │ │ │告訴)後,進入│ │ │
│ │ │ │ │ │養雞場倉庫竊取│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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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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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罪事實 │ 所犯罪名 │ 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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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表一編號1 │刑法第321條 │甲○○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
│ │ │第1項第3款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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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表一編號2 │刑法第320條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
│ │ │第1項 │柒月。 │
├──┼──────┼──────┼──────────────┤
│3 │附表一編號3 │刑法第321條 │甲○○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
│ │ │第1項第3款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4 │附表一編號4 │刑法第321條 │甲○○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
│ │ │第1項第3款 │有期徒刑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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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附表一編號5 │刑法第321條 │甲○○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累│
│ │ │第2項、第1項│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第3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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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附表一編號6 │刑法第321條 │甲○○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
│ │ │第1項第3款 │有期徒刑玖月。 │
├──┼──────┼──────┼──────────────┤
│7 │附表一編號7 │刑法第321條 │甲○○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
│ │ │第1項第3款 │有期徒刑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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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表一編號8 │刑法第320條 │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
│ │ │第1項 │徒刑柒月。 │
│ │ │ │乙○○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
│ │ │ │徒刑柒月。 │
├──┼──────┼──────┼──────────────┤
│9 │附表一編號9 │刑法第321條 │甲○○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
│ │ │第1項第3款 │有期徒刑玖月。 │
├──┼──────┼──────┼──────────────┤
│10 │附表一編號10│刑法第320條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
│ │ │第1項 │柒月。 │
├──┼──────┼──────┼──────────────┤
│11 │附表一編號11│刑法第321條 │甲○○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
│ │ │第1項第3款 │有期徒刑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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