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簡,1120,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書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90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書龍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張書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之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應依法追訴。

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經執行觀察、勒戒,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511號為不起訴處分後,未能記取教訓,而再犯本案,顯見其自我控制能力仍有不足,未能悔改並記取教訓,實有不該;

惟念及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且施用毒品犯罪之本質,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曾靖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毒偵字第90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901號
被 告 張書龍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書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1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
詎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104年5月6日上午9時21分許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其位於彰化縣線西鄉○○村○○路0段000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4年5月6日上午9時21分許,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書龍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為警採取之尿液檢體,經送鑑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足徵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此外,復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等附卷可參。
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檢 察 官 董 良 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 俐 婷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