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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永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永光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永光因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50條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增訂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限制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中,併存下列四種情形之一者,不予併合處罰,即:( 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3)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惟在上述情形,受刑人仍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
然本案受刑人所犯數罪均為受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並無增訂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之適用,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田永光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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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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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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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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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年12月7日 │101年2月21日 │101年2月21日 │102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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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1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1 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101 年度毒偵字第 │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721號、第2655號│第1721號、第2655號 │1721號、第2655號 │10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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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2年度審易緝字第10 │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10、│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10、12號│102年度審原訴字第23號 │
│ │ │、12號 │1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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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2年2月27日 │102年2月27日 │102年2月27日 │102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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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判 決│102年4月2日 │102年4月2日 │102年4月2日 │102年10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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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桃園地檢102年度執字 │桃園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4371│桃園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 │
│ │第4371號(桃園地檢 │4371號(桃園地檢102 年│號(桃園地檢102 年度執緝字│11381 號 │
│ │102年度執緝字第1516 │度執緝字第1516號) │第1516號) │ │
│ │號) │ │ │ │
│ ├──────────┴───────────┴─────────────┼────────────┤
│ │編號1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編號4 至5 經原判決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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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5經桃園地院以102年度聲字42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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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5 │ 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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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2月4日 │101年12月8日 │102年3月1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第 │彰化地檢104 年度偵字第2817號│彰化地檢104 年度偵字第2817│
│ 年 度 案 號 │1068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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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23號 │104 年度審原易字第2 號 │104年度審原易字第2號 │
│ │ │ │ │ │
│ ├────┼─────────────┼──────────────┼─────────────┤
│ │判決日期│102年9月30日 │104年5月20日 │104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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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判 決│102年10月21日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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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桃園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3598號│彰化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3598│
│ │11381 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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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4 至5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編號6、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
│ │有期徒刑1 年1 月 │ │
│ ├─────────────┤ │
│ │編號1 至5 經桃園地院以102 │ │
│ │年度聲字4269號裁定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2 年8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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