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聲,1076,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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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馮俊銘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曾彥錚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查被告馮俊銘前因槍砲、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認被告經檢察官以上開重罪提起公訴,畏刑逃亡之可能性極高,認為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4年5月5日裁定羈押在案。

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年審訴字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復撤回上訴而告確定。

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4年7月23日以彰檢宏執辛104執3991字第29904號函向本院借撥人犯執行,並自104年7月28日起入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5年9月27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上開函文及執行指揮書可憑。

是被告現係以受刑人身分執行刑罰,並非羈押之被告,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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