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聲,1096,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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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廖文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文俊限制住居於彰化縣員林鎮○○街○○○巷○號,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廖文俊涉嫌詐欺案件,前經鈞院諭知羈押在案,然聲請人家中經濟均由聲請人工作收入維持家計,母親因此罹病,大姊因未婚生子,全家生活頓失依靠,如被告再受羈押,恐致家中經濟陷入困境,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上開羈押之事由及必要性,並考量本案訴訟程序進行之程度,認若諭知聲請人限制住居,應得擔保日後相關程序之順利進行,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限制住居在「彰化縣員林鎮○○街000巷0號」,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魏志修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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