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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賢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賢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賢傑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8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 年9 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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