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自字第14號
自 訴 人 員林郭醫院
兼 代表人 郭鐘添
自 訴 人 郭美玲
被 告 郭周彩濃
郭勝弘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郭周彩濃等人背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陳報。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雖曾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惟現已解除委任(院卷第62頁);
又自訴人雖已撤回本案之一部(院卷第63頁),惟就未撤回之部分仍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若逾期仍未補正,即駁回其自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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