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訴,177,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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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介文
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介文之羈押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日起予以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介文因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

又有反覆實施刑法第174條之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1、2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民國104年5月8日起執行羈押。

嗣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官以104年7月24日彰檢宏執甲104執助455字第30164號函,向本院借提被告執行無期徒刑撤銷假釋殘餘刑期(25年),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

被告既由另案於104年7月30日起執行無期徒刑撤銷假釋所殘餘刑期(25年),此有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足以確保追訴審判之進行,本件即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4年7月30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官 呂美玲
法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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