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訴,179,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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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碧娥
選任辯護人 廖志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碧娥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碧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被告有規避重刑而逃亡之可能性,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4 年5月1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又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04 年8 月10日期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104 年8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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