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附民,88,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陳志偉
被 告 陳政民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易字第37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104年8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月辯論終結後,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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