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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瑋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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