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5,簡,2262,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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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函芯
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柏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9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函芯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謝函芯因不滿其曾就讀之國立秀水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已於民國105年6月畢業,下稱秀水高工)之主任教官熊家誠之管教方式,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04年12月31日上午9時44分許,以手機連上網際網路並登入臉書(FACEBOOK)社團網頁在『#靠北秀工1611』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團網頁上,張貼「某哺乳類教官常常...毛手毛腳、眼神變態,……」等語嘲諷熊家誠,足以貶損熊家誠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謝函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熊家誠警詢中之證述。

㈢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安派出所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秀水高工調查結果處理通知書、秀水高工調查報告書(秀工性平字第0000000F-1號)暨所附之相關函件、秀水高工社團網頁內容截圖、軍訓教官值勤工作日誌。

三、核被告謝函芯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就學期間,因與告訴人熊家誠因管教問題產生糾紛,心生不滿,即在「#靠北秀工1611」之社群網站(Facebook)上,公開以不雅之文字辱罵告訴人,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到難堪,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所為實不足取;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初犯本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被告有意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僅因金額差距迄今未能達成和解,是被告非無悔意,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在卷可憑;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法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鏽金
本件得上訴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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