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5,訴,1090,201705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9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施金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重利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金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施金寶於民國106年4月12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未敘明具體之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參。

本件上訴人上訴期間之屆滿日為106年4月24日(星期一),現距該上訴期間屆滿日已逾20日,上訴人仍未提出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魏志修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廖建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