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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佑
選任辯護人 吳皓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補充判決(原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8789號、第9772號、第9832號、第10200號、104年度偵字第499號、第848號、第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檢察官聲請補充判決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5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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