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5,訴,820,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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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藏頤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偵查案號「一0五年度偵字第五一四七號」,應更正為「一0五年度偵字第五一三七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偵查案號有如主文欄所示之登載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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