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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冠維
具 保 人 施怡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0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怡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冠維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9月21日聲請羈押,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無羈押必要,改以新臺幣伍萬元交保,由具保人施怡婷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105年度聲羈字第181號報到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等在卷。
嗣被告經本院依住所傳喚,命其於106年3月8日、4月19日到庭,均未到院接受訊問,經囑警拘提亦無所獲,有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及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憑,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等附卷可參,而被告又無因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足認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士瑋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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